2021年8月12日務川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務川自治縣縣管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務府辦發〔2021〕 17號),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加強縣管國有企業投資管理,科學決策投資項目,規范投資行為,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編制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三)《政府投資條例》
(四)《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五)《貴州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六)《遵義市市管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
三、《辦法》的適用的主要內容和范圍
(一)適用內容
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 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是指按照縣人民政府授權,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投資是指固定資產投資,即國有企業以現金、實物等方式進行的投資,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他工程項目投資。投資項目分為公益性項目和自營性項目。投資額是指國有企業在投資項目上的資產、權益投入,包括現金、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
(二)遵循原則
1.堅持以項目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2.堅持量力而行上項目、有保有壓定項目、精打細算建項目;
3.堅持科學論證, 分級審批, 慎重決策;
4.堅持誰投資誰負責, 誰決策誰負責;
5.堅持投資必問效, 無效必問責。
(三)責任追究
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投資第一責任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行業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的監管不能免除國有企業履行忠勉盡責的義務。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含企業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出現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的;
2.項目超概10%以上的;
3.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的;
4.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的;
5.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延、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的;
6.投資項目運營后主要經濟指標無正當理由未達到可研報告目標70%,或項目拖延工期2年以上的;
7.其他應該追究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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